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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药品招标采购定下“13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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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部门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第二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省卫生厅日前专门修订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的13项规定》,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规定》指出,一次性卫生材料、器械和设备招标采购活动中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师、药师及有关人员等,不准收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财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好处;不准到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不得接受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个人提供的宴请、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亲友牟取私利。《规定》明确要求,不准规避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不准提供虚假的药品采购历史资料;不准擅自改变中标结果;不准违规确认或备案采购药品;不准推诿、拒绝与中标人或合法委托的陪送企业签订有关药品买卖合同;不准在签订药品买卖合同后,再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准从购销合同规定的采购渠道之外购进中标药品或采购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不准违反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及有关收费规定;不准拖延结算药品货款时间;不准弄虚作假向上级报告药品采购工作情况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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